-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20288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十條條文,並自103年5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7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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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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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證券商應在其所在地設置營業處,並不得與其他證券商共同使用同一營業處所。但證券商 因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其營業場所無法正常營運,得另覓臨時營業處所,向本公司 申請繼續營業,其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應於期限屆滿前,覓妥固定營業處所,並 須符合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及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後始得使用。 前項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商與本公司連線所使用之競價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裝置之: 一、證券經紀商應分別裝置於總公司及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之營業櫃檯。 二、證券自營商應裝置於其營業處所。 證券商因交易傳輸系統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競價設備故障時,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行 之: 一、借用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競價設備時,應於次一營業日前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借用本公司市場備用之競價設備,最多以兩套為限,應先行電話接洽,並檢送加蓋公 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市場雲端備用競價設備之地點 須符合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證券商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借用本公司標借、標購及拍賣之競價設備。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