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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
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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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事
中華民國37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六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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