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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進入試區,應遵守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 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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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於考試時不得有違反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 防疫措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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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考試結束後發現 者,亦同: 一、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二、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三、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應試材料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 考人身分。 四、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經勸導仍不聽從。 五、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 ,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六、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 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七、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 場。 八、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九、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一、體能測驗時,故意絆倒、推擠、妨礙他人應試。 十二、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不得應試,仍進入試場應 試。 十三、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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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 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五、考試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考試時擅自使用電子計算器 或其他依規定不得使用之物品。 七、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經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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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 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8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58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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