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7年8月12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386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辦公時間內請公假進修人員,於每月奉准加班時數內,應扣除進修時數後,始得依規
       定報支加班費、申請補休假或予以行政獎勵。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