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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各機關學校執行報廢市有財產管理有一致性之處理方式,本府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以府 財四字第九00五0七四二00號函訂頒「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惟上開原則並 未提及工程廢料之管理及變賣方式,又近期偶有機關發生工程廢料缺乏管理,販賣所得未繳 庫等情事。本府為妥善管理市有建築物報廢拆除及裝修等工程所產生之工程廢料,防止弊端 ,爰擬具「臺北市市有工程廢料處理原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原則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本原則所稱工程廢料之定義。(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市有建築物報廢或整修前,工程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工程代辦機關辦理會勘,估 算工程廢料並予妥善管理。(草案第三點) 四、明定管理機關自行拆除或裝修等工程所產生工程廢料之管理方式。(草案第四點) 五、明定工程廢料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五點) 六、明定工程廢料變賣前之估價方式。(草案第六點) 七、明定工程廢料變賣程序參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草 案第七點) 八、明定工程廢料無法標售之後續處理方式。(草案第八點) 九、明定工程廢料採併入工程招標辦理者應注意事項。(草案第九點) 十、明定工程廢料變賣所得款處理方式。(草案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