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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1024204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戶籍法 第十四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 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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