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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 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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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