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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420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210263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條文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區內事業於前項保稅範圍內,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 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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