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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二十四條(保安林之管理經營)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 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 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