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行政院農委會農林務字第102172009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 森林法 第二十四條(保安林之管理經營)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 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