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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二十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 前項施行細則,屬於中央機關者,送主管院備查;屬於省(市)以下機關者,送省(市) 政府備查。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勞動部勞動人1字第10301005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