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試法
第二十一條(應試違規之處理方式)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