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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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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法務部 112.03.06 法律字第11203501940號函
  • 有關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2款及第119條規定核處之妥適性,應視當事人有無第119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及受益人對該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予以審認
4.
5.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6.
7.
8.
  • 法務部 109.09.30 法律字第10903511670號函
  •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9.
10.
  • 法務部 109.01.31 法律字第10903501010號函
  •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已明定其救濟規定。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判決,應尊重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判決之既判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規定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11.
  • 財政部 108.05.24 台財關字第1071026062號令
  • 有關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提領後,經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則不得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
12.
  • 法務部 108.04.10 法律字第108035048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9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可責性無關
13.
  • 法務部 108.03.25 法律字第10803504460號書函
  •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14.
  • 法務部 107.10.12 法律字第107035143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15.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16.
  • 衛生福利部 107.08.07 衛部保字第1071260286號函
  • 自始溢領國民年金,屬違法行政處分,又請領人於申請津貼或給付時已知自己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不符津貼或給付請領資格卻仍提出申請,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值得保護」不得撤銷情事,故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撤銷後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17.
18.
  • 法務部 106.09.14 法律字第106035095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131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9.
20.
  • 教育部 105.05.25 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
  • 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又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
21.
22.
  • 法務部 104.10.29 法律字第10403510770號函
  •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23.
  • 法務部 104.09.04 法律字第10403511130號函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
24.
  • 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7120號書函
  •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2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25.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0.27 消署民字第1031115389號函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92年3月26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26.
27.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099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8、119條等規定參照,陳情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涉及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職權審認;又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衡平
28.
  • 法務部 103.04.03 法律決字第103035042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29.
  • 法務部 103.02.25 法律字第103035018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9條、學位授予法第7-2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41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30.
  • 法務部 102.10.24 法律字第10203510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31.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31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32.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1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117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33.
34.
35.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5913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
36.
  • 內政部 101.07.10 台內社字第1010230259號函
  •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付者,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若其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則得自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以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損失。又上開被保險人如於申領老農津貼時具農保資格,縱嗣後喪失農保資格,在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之前提下仍得繼續領取老農津貼
37.
  • 內政部 100.10.24 台內社字第1000196514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年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38.
  • 財政部 100.08.23 台財稅字第10004525991號書函
  • 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知悉或具有控制權之要件,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另,就未來信託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為贈與者其贈與價值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折算現值課稅
39.
  • 法務部 100.04.08 法律字第1000006633號書函
  •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40.
  • 法務部 99.11.30 法律字第0999049530號函
  •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人民權利之保障,除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外,行政法規之變更或廢止亦有其適用。且該原則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三要件,始足當之
41.
  • 法務部 99.06.18 法律字第0999012429號函
  • 關於地方政府誤將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撤銷,然而該撤銷徵收之行政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除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已逾該法第121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外,其餘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請行政機關遵守一切限制裁量之
42.
  • 法務部 99.01.08 法律字第0980036785號函
  • 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之行政處分,為該寺廟登記行政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先前行政處分嗣經撤銷,即屬自始有所不實,則該寺廟之登記亦係違法行政處分,因此,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審酌是否撤銷該寺廟之登記,又,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是否依其職權撤銷,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而此撤銷權之行使,也應遵守該法第121條期間之規定
43.
  • 教育部 98.11.26 台人(一)字第0980193922號書函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辦理
44.
  • 法務部 98.11.16 法律字第0980045493號書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撤銷權,係規定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並未設有絕對之最終期限,惟仍應於執行時注意是否有該法條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45.
  • 法務部 98.11.06 法律字第0980039425號函
  •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身分屬性如修法改為「有給職」,且自修法完成時該屆即生效,對原以一般身分任地方民意代表者之權益較無影響,但對於領有公務員月退休金而擔任地方民意代表者,可能有所損害,因此應避免自修法完成時該屆生效,以杜絕爭議
46.
47.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23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48.
49.
  •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0731號函
  • 有關起造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資料作成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是否撤銷,原則上仍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又如認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應予撤銷並予撤銷者,自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50.
  • 法務部 97.09.03 法律字第0970023161號函
  •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義務本於職權而撤銷之,但若對公益有害或是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則不得撤銷,另行政機關仍可將其為處分之轉換,即係由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者
51.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字第0970024282號函
  •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52.
53.
  • 法務部 97.03.17 法律決字第0970008640號書函
  •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54.
  • 法務部 96.11.27 法律決字第0960038653號書函
  • 關於追繳彰化縣衛生局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加給,有無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是否得對追繳該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給予合理補償之疑義
55.
56.
57.
58.
59.
  • 內政部 96.07.18 台內社字第0960103019號函
  •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經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業已領取殘廢給付並辦理農保退保,嗣後,經治療復建得從事農業工作,應檢具醫學證明,重新申請參加農保,其已領取之殘廢給付,則無須繳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 內政部 95.09.25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1659號函
  •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68.
69.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70.
7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7 簽見
  •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處分對於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力,,因為行政處分為國家行為一種,故其所生之法律效果或法律關係,原則上應受其他機關之尊重,並構成其他相關國家決定之基礎及前提要件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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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79.
80.
81.
8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5 簽見
  • 有鑑於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內容並無過渡期間之相關規定,依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2目之規定,主管機關就社會救助之地方自治事項訂定過渡期間,亦不違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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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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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91.
92.
93.
94.
  • 內政部 92.05.14 台內地字第0920070013號函
  • 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8、119條等規定,土地登記事項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如部分共有人已繼承或贈與者,土地登記事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95.
96.
97.
98.
  • 法務部 91.09.30 法律字第0910035270號書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99.
100.
101.
  • 內政部 90.08.29 台九十內營字第9085154號函
  •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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