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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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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1.03.07 法律字第11103504080號函
  •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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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02.07 法律字第10903502150號函
  •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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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05.02 法律字第1080350396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6、18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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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3.06 法律字第10603517050號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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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10.31 法律字第10503515650號書函
  •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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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430號函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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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4.19 法律字第10503506260號函
  •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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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4.07 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書函
  •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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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10.29 法律字第1040351362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9條第1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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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10.28 法律字第104035114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23條第2項亦非規範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資訊之規定,故就人民申請政府機關提交仲裁庭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仍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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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10.20 法制字第10402517900號函
  • 臺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7條修正條文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18條等規定部分,如基於「對公益有必要」情形,議會仍不予提供資訊,恐有限制議員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之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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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104.08.26 台財促字第10425513400號函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之資料應屬政府資訊範疇,且依同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除有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皆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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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4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4、20條等規定參照,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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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1.04 法律字第103035104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18條規定參照,如交通管理機關將ETC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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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4.09 法制字第10302509360號函
  •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16條第1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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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又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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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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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 103.01.08 院臺綜字第1020080657號
  • 檢舉人提出刑事告訴者,只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須指明被告;欲提起國家賠償者,係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而非公務員本人,故知曉公務員全名與否,不影響檢舉人提起訴訟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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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2.27 法律字第1020024762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僅單純公文承辦人員姓名而未與公文書結合者,非所稱政府資訊;如陳情人向地方政府陳情要求提供該府承辦人全名,以利向法院提出訴訟,惟檢舉人提出刑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意思已足,毋庸指明被告,又欲提起國家賠償係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亦無須知曉公務員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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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2.04.08 台內地字第1020153044號函
  • 所有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其名下不動產之謄本核發紀錄;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之資料內謄本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因未符合同法第16條各款規定,而不得提供予申請人,且提供1年內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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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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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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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6.01 法律決字第1010009863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若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安心專線電話通話錄音檔案,如錄音檔案屬於足資識別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尚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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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7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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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13303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8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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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3804號書函
  •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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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1.09 法律決字第0999040918號函
  •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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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20 簽見
  • 勞動檢查實施後,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企業或商家可加以裁罰,因此取得企業或商家名稱、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則得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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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8.09.11 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
  •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料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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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10.30 法律決字第0970036770號書函
  • 政府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故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得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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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秘書長 97.06.23 秘台廳民一字第0970011051號函
  • 當事人申請查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應屬政府資訊之範圍,但如係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處理者,其性質即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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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7655號函
  • 「當事人之前案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該資料如為法院調查、審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檔案者,保有機關毋庸在政府公報或為其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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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1.07 法律字第0960042827號書函
  • 關於地方觀光主管機關所取得轄內未合法登記之旅館及民宿業者名稱、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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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6.08.10 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
  •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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