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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八九)公處字第20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免費美容職訓招生公告」廣告中,就委辦單位、服務條
      件之提供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案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函轉民眾檢舉被處分人涉嫌刊登不
      實職業訓練廣告,前經本會與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召開會議取得協
      調結論,參酌上開決議,就被處分人所涉廣告不實之行為逕行查處。
      查涉及本案廣告有四則,有署名「職訓夢字第八七0一八號第十三期
      班」,或署名「職訓夢字第八八0二六號第二十一期班」、「委託單
      位中華民國○○協會」,為查明系爭廣告主體,分別就委刊情形函詢
      自由時報社及臺灣日報社表示:
    (一)臺灣日報社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八)臺業字第0二二二號函
       ,經查該則廣告委刊事業名稱:中華民國○○協會。
    (二)自由時報社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自由行字第0一二號函
       ,函附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及十二月十四日二則橫式廣告(註有:
       職訓夢字第八八0二六號第二十一期班招生公告者),委刊者:○
       ○○。
    二、案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通知被處分人到會陳述如次:
    (一)在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之後就只接受中華民國○○協會委託訓練該協
       會會員美容職業訓練課程,該公司不另外收費,亦不招訓其他人員
       。系爭廣告(載開課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係中華民國○○協
       會委託以會員刊登,以招攬會員參與美容職業訓練課程,上面的聯
       絡地址及電話直接刊登該公司臺南辦事處之地址及電話。
    (二)系爭廣告所稱「職訓夢字第八七0一八號第十三期班」,因該公司
       自八十五年十二月開始美容職業訓練,至今約二十期,八十七年間
       勞委會職訓局有不同意見,勞工處最後函復該公司不要再辦非員工
       之職業訓練,但在八十七年六月間中華民國○○協會開始委託該公
       司,至十月間該協會理事會通過,正式委託該公司對該協會會員美
       容職業訓練。
    三、案經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通知關係人中華民國○○協會到會陳述如
      次:
    (一)該協會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成立,一年刊登四次廣告,八十七年九月
       第一次廣告所刊登報紙是中時、自由、聯合等報紙,分大臺北地區
       、桃竹苗及嘉義、臺南、高雄,大部分以此招收會員,第二、三次
       是八十八年四月及七、八月間。
    (二)該協會並沒有刊登該則廣告(載開課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廣告中有「職訓夢字」為首的是由被處分人所刊登,自八十七年九
       月九日該協會之理監事通過委託被處分人做教育訓練工作,所刊登
       之廣告均由各地分會同時登載,其訓練地點為該協會各地分會。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及十二月十四日自由時報之廣告是該協會所刊
       登,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臺灣日報之廣告是該協會考量會員不足時
       ,個案委託被處分人刊登,故廣告上會有「職訓夢字」是對外表示
       由該協會委託被處分人訓練,廣告「配合行政院培訓婦女第二專長
       美容類技術訓練政策暨輔導通過國家美容執照考試」是為配合勞委
       會的政策而刊登此則廣告。
    (四)該協會之訓練課程共計二個月六十個小時,上課課程如課表,其收
       費是以會員及非會員為主,會員部分於入會時收新臺幣一千元常年
       會費及一千元入會費,非會員部分是每位收取二千元之老師訓練車
       馬補助費,參加勞委會舉辦之「美容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通過
       則可取得證書。
    四、另經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再通知被處分人到會陳述及來函說明成立宗
      旨如次:
    (一)該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開始接受中華民國○○協會委託辦理美容職
       業訓練,在此之前曾自行刊登招生廣告,其廣告形式為「免費美容
       職業訓練」及編號「職訓夢字第000號第0期班」,至此之後即
       不再自行或受託刊登招生廣告。
    (二)系爭第一則廣告(八十七年四月中國時報廣告)為該公司刊登,系
       爭第二則及第四則廣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及十二月十四日自由
       時報廣告)及第三則廣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臺灣日報)非該公
       司委託刊登,自由時報社稱該二則廣告係該公司刊登,並非屬實。
    (三)該協會自八十七年三月開始籌備及對外招募會員,於八十七年八月
       起以報紙刊登「免費美容職業訓練」廣告方式招募會員,但該協會
       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協會幹部討論商開廣告方式不妥當,擬該廣告
       方式為「中華民國○○協會招募會員公告」方式,不再以「免費美
       容職業訓練」之字樣刊登。
    (四)廣告中所稱「配合行政院培訓婦女第二專長美容類技術訓練」乙節
       ,該協會未聽聞有勞委會上開公文書,應是該協會主動響應政府各
       項輔導訓練政策,辦理美容職業訓練,該公司所刊登廣告上稱「配
       合行政院職訓局第二類專長美容技術訓練」,其出發點亦同。
    (五)呈報該協會會務、自由時報八十七年十二月分類廣告費收據及八十
       八年十二月新修正之招募會員公告。
    五、針對系爭廣告委刊情形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再通知被處分人到會陳述
      如次:
    (一)系爭第二則及第四則廣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及十二月十四日自
       由時報廣告)及第三則廣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臺灣日報)是中
       華民國○○協會刊登,但是委託該公司代為訓練會員。
    (二)臺灣日報社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廣告已證明該則廣告是由中華民國
       ○○協會刊登,但是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及十二月十四日自由時報
       廣告非該公司刊登,自由時報可能有所失誤,以上廣告刊登費用是
       由該協會負擔。
    (三)八十七年四、五月開始接受該協會委託,那時仍然延用「職訓夢字
       」美容職業訓練公告,但是仍由該協會刊登。八十七年四月間中國
       時報刊載「職訓夢字第八七0一八號第十三期班」係由該公司企劃
       人員審核,提供刊登內容。
    六、另針對系爭廣告委刊情形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再通知關係人中華民國
      ○○協會到會陳述如次:
    (一)八十七年十二月自由時報及臺灣日報刊載「職訓夢字第八八0二六
       號第二十一期班」美容職業訓練公告均是該協會刊登,而「職訓夢
       字」是協會當時疏忽。
    (二)刊載「職訓夢字第八八0二六號第二十一期班」三則之廣告內容及
       費用均由該協會提供,有該協會委刊之廣告收據影本。
    (三)該協會是八十七年十二月成立,故八十七年四月間中國時報刊載「
       職訓夢字第八七0一八號第十三期班」非與協會有關。
    (四)該協會自八十八年一月至今均未再刊登上述系爭廣告,提供八十八
       年十二月中國時報廣告三份,八十九年四月民生報廣告乙份。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是
      故,事業倘於廣告之內容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違反前
      開規定。又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復定有明文。
    二、有關被處分人於「免費美容職訓招生公告」招募會員廣告中,就委辦
      單位、服務條件之提供涉有不實部分:
    (一)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十八職規字第
       0一五一0八號函謂,經查被處分人未向該局申請設立或附設職訓
       中心,且該局亦未委託該公司辦理職業訓練,由於目前坊間辦理美
       容職類相關補習訓練機構眾多,整體訓練容量相對於就業市場需求
       已達飽和狀態,為使有限職訓資源合理配置運用,故該局從八十七
       年度起已暫停辦理該項職業委訓業務。查本案被處分人第二、三次
       到會陳述時,自承於八十七年四月中國時報刊登「免費美容職訓招
       生公告」招募會員廣告,辯稱系爭廣告中載「配合行政院職訓局第
       二類專長美容技術訓練」係主動響應政府各項輔導訓練政策,辦理
       美容職業訓練。惟查系爭廣告中署名「職訓夢字第八七0一八號第
       十三期班」及「配合行政院職訓局第二類專長美容技術訓練」字樣
       ,並刊載受訓期間、受訓費用「依職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學費
       和材料完全免費」、報名地點「○○美容職訓中心」及電話,廣告
       整體觀之,有引人誤認係政府機關招攬學員免費訓練之表示,或委
       託被處分人辦理招生,實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已明白表示該會職
       業訓練局既未核准被處分人附設職業訓練之設立,亦未委託被處分
       人辦理職業訓練,或提供學員免費參加職業訓練。
    (二)復查被處分人雖到會陳述稱,於八十六年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訓練局申請附設美容職業訓練中心,至八十七年間勞委會職訓局有
       不同意見,勞工處最後函復被處分人不要再辦非員工之職業訓練,
       及在八十七年六月間中華民國○○協會開始委託被處分人,至十月
       間該協會理事會通過,正式委託被處分人對該協會會員美容職業訓
       練。第查職業訓練局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八六)職企字第0二
       一五0九號函明示,被處分人申請附設美容職業訓練中心設立許可
       案之「學員來源」及「經費概算及來源」部分,顯係對外招訓為目
       的及營利行為,與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第十八條「事業機構
       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以辦理該事業員工之訓練為原則」規定不符
       。又經職業訓練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六)職企字第0二
       二九七八號函重申,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事業
       機構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以辦理該事業員工之訓練為原則......
       必要時均得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人員之訓練」立法意旨
       ,被處分人所提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資料中,其訓練人員顯係指
       不特定之對象,非屬該公司人員,與規定不符,及在核准設立後,
       有必要時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從上開二則勞委會職訓局來函說
       明即知,被處分人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即已對
       外刊登系爭廣告招生,自不因被處分人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
       七)詩字第二0二三五號函復勞工處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七勞四
       字第二0四二四函稱,該公司依法向該處、局申請「附設美容職訓
       中心」,因條例約束,未獲核准,目前遵照該處指示,從今起未獲
       核准前,不再以「職訓中心」名義刊登廣告招生,而得主張免責。
    (三)綜上,被處分人系爭「免費美容職訓招生公告」廣告,在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即已對外刊登「職訓夢字第八七0一
       八號第十三期班」及「配合行政院職訓局第二類專長美容技術訓練
       」等字樣招生,對委辦內容、服務條件之提供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系爭廣告對委辦單位、服務條件之提供為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其情節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惟該行為發生於八十七年間,而公平交易法部
      分修正條文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生效,故系爭違法行為仍應依修正
      前條文處斷,即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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