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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5. (八九)公貳字第8906782-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以不正當欺騙之銷售方式推銷瓦斯安全開關,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四次
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臺北縣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5.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六
七八二-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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