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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9. (九十)公處字第04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9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有線電視臺播送「○○」商品廣告,宣稱有使胸部實際尺
      寸升級之效果,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行政院衛生署來函表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臺中縣○○電視第
      ○○頻道宣播之「○○」產品,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且廣告
      宣稱「保證一個月後胸部實際尺寸升級」等誇大不實,於醫學學理或
      臨床試驗並無依據之詞句,爰請本會辦理。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略以:
    (一)系爭廣告所謂使胸部尺寸升級一詞,係依照「○○」之物理原理所
       做之說明。蓋系爭產品使胸部托高集中,此調整型胸罩之特性,係
       利用物理性而非化學性之乳房刺激,進而使胸部看起來更為堅挺及
       富有彈性,其原理在於胸罩內依罩杯形狀設置有一橢圓形拋物體之
       囊袋,並於囊袋下半部設成一彎弧形之填充室,可供一種液體充注
       ,使其於乳房下自然形成彈性支撐體,使乳房整體托高集中而不散
       垂,胸部外觀自然堅挺而達升級之效果,就此系爭商品業取得我國
       、大陸、日本、美國及德國之專利,該專利內容均註明係以物理特
       性托高集中,而改善舊型胸罩之缺點,並有使乳房發育之效果,是
       系爭廣告要無誇大不實之嫌。
    (二)「豐胸」、「減肥」、「增高」等誇大之廣告,因宣稱效能已涉及
       改變人體生理機構或機能,係醫療性質廣告,核屬藥事法範圍,應
       歸行政院衛生署掌管,此有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八八)公參字
       第00九八四號函可稽,是本案非本會所轄。
    (三)又行政法規上之行政罰,其目的乃就行為之客體加以規範,性質上
       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相同,亦應受一事不二罰之拘束,而本案系爭
       產品業由桃園縣衛生局對被處分人課處罰鍰在前,則要無就同一事
       件重行課處罰鍰之理。
    三、復函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要以:
    (一)系爭廣告約於八十九年中委託○○電視播放,期間約三個月,目前
       業停止播放。而除了○○電視外,並無於他家有線電視宣播。
    (二)系爭商品因有多種銷售通路,尚難明確區分系爭廣告是否對銷售量
       產生影響,從而亦無法得知消費者因系爭廣告而購買系爭商品之數
       量為何。
    (三)系爭商品售價為二件三、六八0元。
    (四)針對系爭廣告宣稱「使用一個月實際尺寸升級」,除前答辯函所檢
       附之文件外,並無其他理論依據。且系爭商品確係因「物理」作用
       而使胸部托起,請援用前開答辯內容。
    四、行政院衛生署就被處分人所舉之事證,提供專業鑑定表示:被處分人
      所提供之資料並非臨床試驗之學術性資料。且依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
      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七七三五號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
      偽、誇張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中,明文將「豐胸」列為「未涉及醫
      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詞句。
    五、經檢視系爭廣告側錄帶,查系爭廣告實際上係宣稱「保證一個月後,
      胸部實際尺寸會全面升級」,與衛生署來函所稱「保證一個月後胸部
      實際尺寸升級」等文詞,除「會全面」三字之差異外,二者文字編排
      完全一致,而就其詞義觀之,二者表彰之意義亦無不同。
        理  由
    一、依據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與本會業務協調會報決議,
      關於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如非屬衛生主管法令,請該署表示非涉
      療效,並就申訴案件是否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提供專業意
      見後,移請本會辦理。本案係行政院衛生署依上開協調結論移請本會
      辦理案件,是本案所涉情節確係本會業務管轄範圍,合先敘明。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業如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商品之內容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違反前開規定。
    三、查系爭廣告係宣稱「保證一個月後,胸部實際尺寸會全面升級」,而
      類似之「保證一個月後胸部實際尺寸升級」等文詞,業經衛生署認定
      為誇大不實,於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並無依據之詞句,且系爭廣告為
      「保證一個月後,胸部實際尺寸會全面升級」之宣稱,就一般人認為
      ,應係指使用系爭商品一個月後,胸部尺寸實際之增大。被處分人所
      稱,因系爭商品內依罩杯形狀設置有一橢圓形拋物體之囊袋,使其於
      乳房下自然形成彈性支撐體,使乳房整體托高集中而不散垂,胸部外
      觀自然堅挺而達升級之效果,此乃物理原理等云云,顯與一般人之認
      知不符,被處分人所辯,自非可採。復查,被處分人所提供之專利相
      關資料,係說明系爭商品特殊專利設計之取得,尚無法遽以證明,使
      用系爭商品後將有胸部實際尺寸升級之效果,而是項專利創作說明,
      亦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為非臨床試驗之學術性質料。再者,綜觀整體
      廣告內容,均有使人認為,經由使用系爭商品一個月後,即可達到胸
      部實際尺寸升級之效果,從而在被處分人無法就系爭廣告所宣稱之效
      果提出相關理論依據,以為佐證之情況下,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四、另關於系爭商品業由桃園縣衛生局對被處分人課處罰鍰在前,本會再
      予論處,是否涉及一事二罰乙節:查被處分人曾就該公司之「○○」
      及「○○」商品,分別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彰化縣○○電視及八十
      七年六月十一日宣蘭縣○○臺宣播涉及療效之廣告,並經桃園縣衛生
      局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違反藥事法規定處分在案。惟被處分人經
      上開處分後並未停止是項違法行為,復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臺中
      ○○電視第○○頻道播送系爭廣告,系爭廣告經衛生署監錄後,函送
      本會依協調決議辦理,故本案係就桃園縣政府處分後,依據前開協調
      決議,對被處分人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於不同電視臺宣播系爭廣
      告之再次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被處分人之先後二次違法行為,因本會
      與衛生署之行政分工變更而分遭二行政機關先後處分,尚無被處分人
      所提「一事二罰」之情事,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所宣播「○○」具有使胸部實際尺寸全面升級之
      廣告內容,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衡酌系爭
      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
      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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