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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19. (九十)公參字第8908735-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9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銷售「○○」預售屋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
交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委託○○法律務所○○○律師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永字第
0七四號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19.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
八七三五-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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