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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林業行等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05. (九十)公貳字第8910945-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5日
主旨:貴事業等於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參與林務局○○管理處造林作業招
標案時,以借用或出借牌照參標,並連續得標該工程數個標案,違
反公平交易法一案,經提本會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第五一四次委員會
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八九
)東機廉外字第八九0二四六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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