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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訂定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05.01. 公競字第103146046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1日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