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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2第 4項 1公里認定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104.08.24. 警署交字第104013777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24日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公里內路段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 104年 8月20日路臺監字第1040408764號函辦理。二、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2第 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公里內路段,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
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1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三、依該條文立法意旨,前揭法令係為遏止超載違規行為,避免砂石(大型貨)車不聽從
指揮過磅或消極拒絕過磅所增訂。是以取締砂石(大型貨)車裝載超重違規,以車輛
為警方指揮過磅時,所處位置於設有地磅處所之車行距離一公里內路段,即得依前述
法令舉發處罰。
正本:謝惠忠君
副本:交通部路政司、本署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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