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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詢該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規定,所為書面職務監督處分,應否加 註教示文字等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人事處
    發文字號:司法院人事處 101.11.15. 秘臺人法字第10100295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疑義:有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詢該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規定,所為書面職務監督處分,
    應否加註教示文字等疑義。
    詮釋說明:
     一、按本院96年 1月2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2001號函以,本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法制作
       業時,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性下,宜參照行政程序法與行政院就法制作業所為之規定
       辦理。爰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所為之職務監督處分,宜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6條
       第 1項第 6款規定,附記不服職務監督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教示文
       字,以符法治原則。
     二、附參考範例。
    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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