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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詢該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規定,所為書面職務監督處分,應否加
註教示文字等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人事處
發文字號:司法院人事處 101.11.15. 秘臺人法字第10100295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疑義:有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詢該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規定,所為書面職務監督處分,
應否加註教示文字等疑義。
詮釋說明:
一、按本院96年 1月2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2001號函以,本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法制作
業時,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性下,宜參照行政程序法與行政院就法制作業所為之規定
辦理。爰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所為之職務監督處分,宜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6條
第 1項第 6款規定,附記不服職務監督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教示文
字,以符法治原則。
二、附參考範例。
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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