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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辦理大同區702M01市場暨停車場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案建物抵押權設定有關預告登記內 容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06.北市法一字第09631822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6日
    主旨:有關辦理大同區702M01市場暨停車場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案建物抵押權設定有關預告登
       記內容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8月29日北市停一字第09634235500號函。
     二、有關本案於該建物登記謄本是否得登記契約約定之民法事項,經本會洽詢本市建成地
       政事務所,該所表示,依據全國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當初所檢
       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申請書內容,○○公司係將 貴處與○○公司之投資契約第 6條
       第 1項約定誤載於備註欄請求登記,惟如欲將雙方之民法上權利義務約定表徵於土地
       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原則上應於預告登記同意書內載明雙方民法上之特別權
       利義務約定後,並以之作為附件,地政機關始得將該內容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
       記事項內。
     三、依前揭說明,本案應係○○公司於申請登記時,因不諳法令而誤寫,導致地政機關無
       法於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載 貴處與○○公司特別約定之條款
       。查本案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書第 6條,已明文約定 貴處得將該契約條款請求登記於
       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內,同時○○公司向地政機關所提出之土地建物登記申請
       書之備註欄內,亦已載明雙方應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載明之內容,且兩
       者內容一致,似可推定雙方之真意,即係原欲將上開內容載明於預告登記同意書,而
       誤繕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之備註欄,故此兩項文書似得作為預告登記同意書之內容,本
       案 貴處得將上述投資契約書送請本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並闡明雙方之原意係欲於土
       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載明上開契約條款約定,請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
       事項內登載本案契約條文第 6條第 1項之內容,以保障本府之權益。
    正本: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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