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工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林○○公司之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涉及現有巷認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25.北市法二字第09630789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25日
    主旨:有關林○○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涉及現有巷認定疑義乙案,復知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4月1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665811101號函。
     二、查有關現有巷道之定義,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現有
       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臺北市現有
       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 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有巷道係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之
       巷道。但不包括私設通路、類似通路及防火巷。」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第 2點:「本原則所稱現有巷道係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編有門牌,且非屬防火
       巷或防火間隔、私設通路或類似通路之道路。但基地面積較小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之
       建築基地,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綜合上開規定,可知現有巷道在不同的法規
       中,定義並不全然一致,故如欲定義特定巷道是否為現有巷道,應先依相關事實,判
       斷所欲適用之法規為何,先予敘明。
     三、本案係因建築基地中有一登山步道,建商擬併建照案申請將該登山步道改道,以利建
       築配置,致生適用法規之疑義。據貴處來函說明第 4點表示,系爭登山步道與「臺北
       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中規範之生活出入必需通道之立意不同,故 貴處
       擬不適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該登山步道之存廢;此係屬 貴處業務主管權責事項,本
       會無意見。次查,本案登山步道依 貴處來函所示,係景美區第一期自辦市地重劃完
       成後(民國79年),始由地主於91年間應里鄰要求所設或漸次衍生出之步道,顯然因
       年代並不久遠,亦非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所稱之現有
       巷道。
     四、綜上,如 貴處認定現行法令對於系爭登山步道之存廢並無相關限制規定,則土地所
       有權人欲挪移系爭登山步道者,行政機關似無加以介入、限制之必要,僅得依行政指
       導之方式,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建商為
       一定之作為,並不得因建商拒絕指導,而對其為不利之處置,方符依法行政之原則。
     五、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木: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副本: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業於 101年 7月23日修正公布
       名稱為「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 2條現有巷道之定義已修正為「
       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惟不影響本件函釋
       意旨,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