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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花蓮縣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委員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7.11.07. 秘台人三字第10700270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7日
主旨:所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花蓮縣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委員 1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年10月 1日院彥人二字第1070006115號函。
二、查旨揭委員會為官方設置,且該職務具公益性質,為強化司法與外界之溝通,增進法
官對於多元化社會之認知與參與,法官擔任該委員會委員,如所提供之諮詢或協助未
涉及個案法律諮詢,而不屬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 1項前段禁止法官從事之行為,尚
非法官法第16條限制法官兼職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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