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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
額」,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4.02. 台內團字第10802806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日
訂定「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
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
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為
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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