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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24. 環署授化字第10800143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主旨: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
       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下稱紀錄管理辦法)第3 條規定,運作人
       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
       逐日記錄。
     三、紀錄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
       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3年備查。
     四、依上述規定倘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完成後,運作紀錄表應以電子
       檔案或書面方式保存 3年即可,無須再由運作人進行簽章用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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