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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房屋稅條例」第 2條規定,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
範圍;其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 5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3.09. 台財稅字第109045208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9日 一、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其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
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 5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廢止本部88年 7月12日台財稅第 88192627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