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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貴市中區民眾因火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申請安遷救助適用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9.07.08. 消署管字第10911122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8日
主旨:函為貴市中區民眾因火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申請安遷救助適用 1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 7月 1日中市社助字第1090075571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 3款第 2目、第11款第 2目規定,「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與「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又查「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
辦法」係貴市依社會救助法第26條授權及地方制度法第 3章第 3節「自治法規」相關
規定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三、爰所詢得否以切結書作為貴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第 6條第 5項但書「同一建物不同
獨立生活戶」事實認定有效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第9 條、第36條、第43條規定,本
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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