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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有文化資產房屋、地價稅是否屬「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可減免租金
事項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1.2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1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24日
說明:
一、…(略)
四、另所詢有關「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二條規定「實際工作結算之修
復及管理維護金額」得減免租金,若管理機關於租賃契約中規範承租人繳交租用房地
之房屋、地價稅,該房屋、地價稅是否得列入「管理維護支出」減免租金乙事,查文
資法第23條規定:「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二、
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三、防盜、防災、保險。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五、其
他管理維護事項。」爰所提「管理維護支出」應係指因前述管理維護事項所為之支出
,至地價稅及房屋稅乃以土地及房屋為課徵對象,依土地稅法第 5條及房屋稅條例第
4條規定,係以土地、房屋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綜上,地價稅及房屋稅尚非屬「管
理維護支出」費用,爰不得依「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 2條規定計
算減免租金總額。惟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得否視為租金之一部份,則應依具體個案
出租機關與承租人契約約定之內容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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