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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五款規
定後段之「不影響整體開發」認定方式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04.06.北市都築字第11130292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6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以下簡稱
山開規定)第一點第五款規定後段之「不影響整體開發」認定方式
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 111年 2月17日北市都築字第1113014991號函檢送 111年 2
月10日召開「研商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地區申請開發
許可,涉及山開規定第一點第五款『不影響整體開發』規定之認定
處理原則」研商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二、按本府 110年12月 3日府都築字第 11000043621號公告「修訂『臺
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說明(略
以):「……『山開規定』第一點訂定開發規模規定之目的在坡地
開發宜整體規劃排水、水保等設施,避免零星開發造成坡地安全隱
憂,惟考量開發實務執行多樣化,在加強管理前提並同考量人民財
產權……」,其中第一點第五款後段「不影響整體開發」規定,其
意旨係考量坡地水保、排水等設施,宜整體規劃以確保坡地開發安
全性;另顧及人民財產權部分,申請基地應併同考量基地與同一街
廓未開發鄰地之基地條件,不致造成申請基地先行開發而影響未開
發鄰地之合理利用。
三、承前述,為符合山坡地整體開發之立法意旨,並考量個案申請基地
條件不一,爰有關山開規定第一點第五款規定「不影響整體開發」
之認定原則說明如下:
(一)開發基地所在同一街廓剩餘未開發鄰地面積達 2,000平方公
尺以上者,因面積較大仍得依前揭山開規定第一點第二款規
定檢討,爰得認開發基地不影響整體開發。
(二)倘開發基地所在同一街廓未開發鄰地面積小於 2,000平方公
尺,開發基地申請人須以「整體規劃、分期開發」方式,將
同一街廓剩餘未開發土地納入開發範圍,並將規劃方案充分
告知鄰地土地所有權人且作成紀錄後,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未影響鄰地出入
動線及鄰地建築物配置合理性,始得視為不影響整體開發。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新建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
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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