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1.05.17. 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7日
    一、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
      訟事件:
      (一)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
         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二)債務人就債權人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
         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
         ,對債權人提起之異議之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總說明 附件-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逐點說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