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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1.05.17. 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7日
一、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
訟事件:
(一)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
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二)債務人就債權人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
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
,對債權人提起之異議之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總說明
附件-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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