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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部鐵道局函詢「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公共藝術設置部
分是否得移由管理單位代為辦理或移轉興辦機關權責」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4.12. 文藝字第11230091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12日
主旨:有關交通部鐵道局函詢「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公共藝術
設置部分是否得移由管理單位代為辦理或移轉興辦機關權責」乙案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3月7日鐵道土字第1123200910號函。
二、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
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
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三、復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第1項第3款所指興辦機
關(構)定義:「興辦機關(構)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公有
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或公
營事業。」。就立法意旨,興辦機關(構)係指公有建築物、重大公
共工程案預算編列、執行單位。
四、綜上,本案興辦機關應為貴局中部工程處,惟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
等相關規定,因專業需求洽其他機關,採代辦採購方式辦理公共藝術
,至於辦理內容及協議方式等,應由雙方協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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