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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交通部鐵道局函詢「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公共藝術設置部 分是否得移由管理單位代為辦理或移轉興辦機關權責」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4.12. 文藝字第11230091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12日
    主旨:有關交通部鐵道局函詢「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公共藝術
       設置部分是否得移由管理單位代為辦理或移轉興辦機關權責」乙案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3月7日鐵道土字第1123200910號函。
    二、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
      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
      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三、復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第1項第3款所指興辦機
      關(構)定義:「興辦機關(構)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公有
      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或公
      營事業。」。就立法意旨,興辦機關(構)係指公有建築物、重大公
      共工程案預算編列、執行單位。
    四、綜上,本案興辦機關應為貴局中部工程處,惟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
      等相關規定,因專業需求洽其他機關,採代辦採購方式辦理公共藝術
      ,至於辦理內容及協議方式等,應由雙方協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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