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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轄○○○君就「取得原住民身分」陳情一事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12.04.12. 原民綜字第11200148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12日
    主旨:有關貴轄○○○君就「取得原住民身分」陳情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陳情人112年3月25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子女之變更
      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上開所謂「一次」之限制,係指當事人凡是依本法第 4條第2項、第6
      條第2項、第3項規定,申請「改從具原住民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
      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身分,以前揭任一方式取得身分而言。
    三、本案當事人○○○今得否再依本法相關規定取得身分一節,請貴府督
      導所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說明查明事證後,本權責妥處逕復陳情人
      並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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