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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5條第2項之相
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07.17. 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825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17日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
下:教職員具下列年資,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
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全
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以併計年資:
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各級公立學
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之年資。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三個月以上
公立學校懸(實)缺代理(課)教師且未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並
經補實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者。
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
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
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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