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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家事事件法第 87條第3項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執行時,是否包括交付 子女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事件及其分案字別等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2.07.12.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172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12日
    主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詢家事事件法第 87條第3項依職權為暫時處分
       之執行時,是否包括交付子女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事件及其
       分案字別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1年6月7日院彥文正字第1110003313號函。
    二、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係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情況,避免本
      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而設置之暫時性、附隨性制度;
      如認個案情狀需儘速獲得法院介入處理,以保護關係人者,其執行得
      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家事事件法第 85條第1項、第87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及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家事事件
      法二讀審查會議報告第148頁、該院公報第100卷第87期委員會紀錄第
      276頁-立法委員潘維剛等5人所提家事事件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第87
      條立法理由《附件1、2》參照)。
    三、為達暫時處分之目的,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已明定
      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內容。法院依前開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
      核發交付子女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且認有儘速執行
      ,俾得維護未成年子女權益之必要時,依上開立法理由,允由為暫時
      處分裁定之法院(官)依家事事件法第 87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為之
      ,以貫徹暫時處分之本案附隨性。
    四、有關交付子女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之強制執行,各地方(少
      年及家事)法院已依本院108年3月11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06710
      號函(附件 3)斟酌在地資源等狀況,規劃可行之運作模式,由家事
      法庭適時運用並連結親職教育、心理諮商輔導等資源,協助民事執行
      處綜合考量家事事件法第 194條各款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
      執行方法;此與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官)依家事事件法第 87條第3
      項職權執行,核屬二事,自不宜為相同處理。又「少年及家事法院受
      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僅適用於臺灣
      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間跨院囑託之情形,
      旨揭法院引此為該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事件之依據,
      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五、為利各法院妥適處理旨揭事件,本院將配合辦理家事相關字別及案件
      種類說明之增修,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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