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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生而取得玻國國籍者歸化我國國籍後,可依國籍法第 9條第4項第3
款規定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7.07. 台內戶字第11200333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7日
主旨:有關出生而取得玻國國籍者歸化我國國籍後,可依國籍法第9條第4
項第3款規定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12年6月30日高市府民戶字第11231474500號函辦理
。
二、依國籍法第 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之日起,或依
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
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第1項)。另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
,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可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第
4項第3款)。
三、旨案經駐秘魯代表處 111年12月13日秘魯字第11161803140號函、112
年 2月9日秘魯字第11261800530號函查復略以,依據玻國2009年施行
之憲法規定,經出生方式取得玻利維亞國籍情形為:
(一)在玻國境內出生者,除了外國籍之外交人員子女外,均具玻國
籍;另在海外出生之玻國人士子女亦可取得玻國籍。
(二)玻國人民之國籍不因與外國人結婚而喪失,亦不因取得他國國
籍而喪失。
(三)現行玻國憲法與移民法等相關法規均未明文規定出生即取得玻
國國籍者可放棄其國籍,亦無此類人可向玻國政府明示放棄國
籍之方式。
四、另依玻國憲法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外國人以歸化方式取得玻國國籍可依
「透過親屬關係或從軍歸化為玻利維亞國籍之放棄國籍施行細則」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玻國移民總署申請放棄玻國籍,而上揭規定不適用
於因出生而取得玻國國籍者。
五、綜上,有關玻利維亞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當事人護照所載出生
地為玻利維亞,屬出生取得玻國國籍者,則可依上開國籍法規定免提
喪失玻利維亞國籍證明文件。倘當事人非屬出生地為玻利維亞之情形
(上開在海外出生之玻國人士子女),則須由當事人提具玻利維亞開
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佐證其係屬經出生
方式取得玻利維亞國籍者,始得於歸化後免提喪失玻利維亞國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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