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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水利法」第93條之7第2款「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情形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2.11.01. 經授水字第112602038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日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七第二款「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係指開發
單位實際用水有「用水量超過終期計畫用水量」、「自來水、地下水、地
面水及契約用水等其中任一用水量超過其個別終期核定量」、「用水回收
率未達承諾值」、「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設置蓄水設施、用水自動化管理
系統、雨水貯留系統或節約用水設施」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