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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2.12.20. 勞動條2字第11201488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主旨:有關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 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釋略以,勞動基準
      法第 50條第2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女工為計月者
      ,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 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
      均工資為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
      算者,亦依前開令釋計月者之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5月9日台(76)內勞字第500942號函及
      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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