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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
築物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1.12.30. 營署更字第11101031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本條
例)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疑義1案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1年12月21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197566號函。
二、查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建築物認定,請依本部107年6月12日內授營
更字第1070032897號函釋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於權
責卓處認定;另按本條例第 3條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或改善不具
效益之合法建築物,依本條例第 5條規定經起造人申請重建計畫獲准
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尚無規範重建計畫範圍應與符
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範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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