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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其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疑義一 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3.03.11. 勞動條2字第11301477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11日
    主旨:所詢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其裁處權時效起算點
       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3年2月2日經法字第1131715166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
      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又3分之2以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略以:「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
      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三、次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20條之1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
      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
       0小時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爰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
      依本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發給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工資,核屬延長工
      作時間之工資。
    四、按行政罰法第 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
      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 2
      項)。」;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
      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認定疑義,於104年9月3日經「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
      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法務部 111
      年2月9日法律字第11103502780號函參照)。
    五、綜上,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於勞工延長
      工時之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如附件);惟查
      本法第23條第2項後段規定:「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因此雇主依
      法應自各期工資給付日起,置備各期勞工工資清冊,並保存 5年。考
      量雇主是否已依本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於各期工資清冊超過 5
      年保存義務後,已不易取證,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尚難據以後續
      裁罰,爰允應認本法課予雇主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行政法上行為
      義務,自各期工資清冊超過上開保存年限後消滅,其裁處權時效自該
      義務消滅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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