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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罰鍰獎金經公告招領或經通知逾期未領視同棄權應分別解入本稅公庫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43財參發字第490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3年1月1日
    經人檢舉漏稅之違章案件之舉發人獎金,既經公告招領並已加以時限或檢舉人已經接獲通知
    逾期仍遲延不領及經檢舉人聲明願將獎金悉數解庫者,自應視同棄權, 悉數依照財務罰鍰處
    理暫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分別解入各該本稅所屬之公庫。至緝獲機關移送案件,事前既未
    列載據密告檢舉,於罰鍰分配提解後,且不得補提檢舉獎金,又據密告檢舉查獲之案件,其
    檢舉之獎金,仍應於罰鍰分配時通知舉發人親領,不得由緝獲機關(保安司令部、市警察局
    等)轉發,以資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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