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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買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發文機關:臺灣省財政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財政廳58.7.15.財稅三字第188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58年7月15日
查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
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
有權」。本案該市納稅義務人×××向××地方法院標購××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該
市××區××路三四一號等十一棟房屋,法院係於五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發給其權利移轉證書
,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其應納五十七年下期房屋稅,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課
;至舊業主應納之房屋稅,既不及向法院申請參加分配,應予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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