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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1.8.16.臺財稅第3696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61年8月16日
一、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
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
之公益社團為限,前經本部60臺財稅第三八七四三號令釋在案。
二、頃准內政部61臺內社字第四七三一七號函略以:「凡符合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主
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團體,即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如再向主管目的事業機
關核准登記,始承認其為合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有發生雙重登記現象,請將「主
管目的事業機關」改為「主管機關」,並無另再辦理財團法入登記之必要」等語過部
。
三、茲為避免重複登記,本部60臺財稅第三八七四三號令示「應以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
核准登記有案」一語應改為「應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如非財團法人,無
須另行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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