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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住宅減半徵收適用要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9.9.24.臺財稅第38026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69年9月24日
主旨:××市××社區國民住宅一、四四0戶,可否比照歷年所建整建住宅減半課徵房屋稅
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查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其房屋
稅減半徵收。」其適用要件有三:(一)政府所興建,(二)平價配售,(三)平民
住宅。又政府配售予違建拆除戶之整建住宅符合下列要件:(一)合乎政府訂定配住
人身份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二)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
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依本部64臺財稅第三七六三九號及66臺財稅第三二
五七二號函亦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本案××
市××社區國民社宅一、四四0戶係一般國民住宅,非屬平民住宅或違建拆除戶之整
建住宅,核與上述法令所定要件不符,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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