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人經中國認知或收養者,依法當然取得中國國籍,不俟報部始生效力,且其國籍不因收
養終止而喪失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25.10.16. 民壹字第005058號
發文日期:民國25年10月16日 外國人經為其父或母之中國人所認知,或為中國人所收養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所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俟報部備案,始生效力。與同條第一款為中國人妻者相同(
參照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一一號解釋)。又外國人於中國人之養子時,所已取得中國國籍,
無論已否備案,均不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當然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