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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購買前即承租供生產使用縱逾期申請仍可溯自承買時減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9.5.12. 臺財稅第790104161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9年5月12日
    主旨:××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承購日起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
       徵收房屋稅乙案,請本於職權辦理。
    說明:
     二、據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七十七年十一月購買××號房屋前,即承租該屋且自始
       供作生產使用並領有合法之工廠登記證,則其房屋稅雖遲至七十八年五月始申請減半
       課徵,如該公司自承買日起即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乙節經查明
       屬實,仍宜准其溯自承買日起減徵房屋稅,俾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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