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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拆除改建違章建築後出售如符規定仍可按自宅用地課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6.05.05. 臺財稅字第8618959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5日
主旨:游××所有××地號土地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後出售,其改建之建物結構業已完成,
惟因該改建房屋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已無法核發使用執
照,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
說明:
二、本案房屋因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事實上已無法申請使用
執照,依內政部86/03/18臺(86)內地字第8674551 號函釋,應不得為住宅使用,故
尚難依本部74/02/05臺財稅第11501 號函及74/05/31臺財稅第16869 號函規定,按房
屋拆除改建之標準辦理。惟違章房屋依本部69/10/29臺財稅第38975 號函規定,亦應
設籍課徵房屋稅,本案據函報其新建房屋結構體已完成,如經查明屬於房屋稅條例第
二條第一款所稱之房屋,且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及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
條規定申報房屋稅之房屋,若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准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6.05.05. 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九五九八一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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