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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推動開放實驗室政策,僅就其開放業界進駐使用部分之實驗室,核實課徵
房屋稅及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7.3.12.臺財稅字第871934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12日
主旨:貴部為協助產業界進行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督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推動開放實驗室政
策,囑僅就其開放業界進駐使用部分之實驗室核實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乙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經(86)科字第八六三三六四七九號函。
二、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所有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暨土
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相關規定,經核准免徵房屋稅地價稅有案
者,因配合 貴部推動開放實驗室業務,將部分實驗室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如開放
部分能與各該財團法人自行使用部分明顯劃分,其自行使用之房屋、土地部分,同意
免徵房屋稅、地價稅;至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部分,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核實課徵
房屋稅及地價稅。
三、為稽徵實務需要,請 貴部將核准執行上揭開放實驗室業務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名稱
、使用之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土地座落地段地號及其各別使用之面積、進駐使用廠商
之名稱、使用期限等資料,通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以便核實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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