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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其供員工及免費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之自有房屋無免徵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2.03. 臺財稅字第09304701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3日
主旨:財團法人xx社會福利基金會其供員工出差住宿及免費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
用之自有房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免徵房屋稅規定要件未合。
說明:
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
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准予免徵房屋
稅。」準此,其適用減免房屋稅範圍,應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為限。
本案財團法人xx社會福利基金會雖係經內政部立案,不以營利為目的,並完成財團
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事業惟其所有座落台北市xx號三樓房屋供員工出差住宿及免費
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核與首揭規定「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之免稅要件不符,尚無免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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