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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
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核准減半徵收房屋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 2條及
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
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減半課徵
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6.22. 臺財稅字第096047364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2日
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
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核准減半徵收房屋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 2條及
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
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減半課徵
房屋稅。(財政部 96.06.22. 臺財稅字第0九六0四七三六四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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